一般销售和供货条款
I. 适用范围
1.下述销售和供货条款适用于买方和我方双方签订的所有商品购买和供货合同。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关系,即使在未经再次明确协定的情况下。对于买方与我方不同的条款,在未经我方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即使我方没有明确反对,仍对我方不具约束力。即使在我方了解买方条款与我方条款冲突或不同的情况下无条件执行买方的订单,我方的销售和供货条款仍然适用。
2.口头补充协议只有在我方予以书面确认以后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书面形式要求的取消必须经过书面协定。
3.销售和供货条款仅适用于符合德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的企业、公法人、公法基金,但不适用于消费者(德国民法典第13条)。
II.合同签订
1.买方提交订单后,购买合同即成立,我方可以在2周内发送订单确认或在该期限内邮递订购的产品来表示接受订单。
2.在表明我方的合法权益以后,我方有权以检查买方信用为目的,通过Bürgel Wirtschaftsinformationen GmbH & Co. KG公司(地址:邮编500166,22701 Hamburg)、Creditreform公司(地址:Stuttgarter Str. 35,73430 Aalen)和Bisnode D&B Deutschland GmbH公司(地址:Robert-Bosch-Str. 11,64293 Darmstadt)调用买方提供的地址和支付能力的信息以及在数学统计学方法基础上获得的信息。我方收集或使用在计算过程中用到地址等数据的概率值,做出建立、履行或结束合同关系的决定。
3.我方的报价不具约束力、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我方将其明确标示为具有约束力。
4.我方保留所有图片、计算、图纸以及其他资料的所有权、版权以及其他保护权。无论我方是否将这些内容标示为保密信息,买方都必须经过我方书面同意以后才允许将其传递给第三方。
III.支付条款——价格
1.在订单确认中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我方价格为不包括包装的出厂价。我方价格中不包含法定增值税。我方将于发票开具日在发票中按照法定比例专门列出增值税额。
2.只有在我方与买方之间存在专门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才有付现折扣。在订单确认中未规定其他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买方收到发票的日期即为全额支付购买价格的期限。我方收到款项后,支付才算完成。在使用支票支付的情况下,只有当支票兑现后,支付才算完成。
3.如果买方延迟付款,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4.即使买方提出了申诉和反诉,只有在反诉依法得到确认、得到我方承认或无可置疑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抵消债务。只有在买方的反诉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行使留置权。我方具有与买方之间的业务联系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因此有权行使留置权。
IV.供货和给付期限以及延期交付
1.未经协议明确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供货时间或期限,都不具有约束力。我方提出的供货时间从所有技术性问题澄清之后开始算起。买方也同样必须正确、及时地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我方保留对未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利。
2.如果由于我方原因交付延迟而导致买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如果我方保证了供货期限,或者如果由我方、我方的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蓄意或重大疏忽违反合同而造成交付延迟,我方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3.如果由于我方重大疏忽或蓄意违反合同,或者由于我方轻微疏忽下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交付延迟,并且我方的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责任在于我方,在赔偿责任仅局限于可预见的典型损失的前提下,我方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4.除了因我方责任导致的交付延迟引起的赔偿要求以外的买方的其他法定要求和权利不受影响。如果由于我方违反非基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买方延迟交付,其索赔要求仅限于交付价值的25%。
V. 风险转移——运输/包装
1.除非订单确认中另行规定,否则以无保险方式“从仓库”或“从工厂”装货和发货,由买方承担风险。我方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等方面将尽力考虑买方的利益;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事先协定的免运费交货情况,由买方承担。
2.我方根据德国包装规定不收回运输和所有其他包装物;唯一的例外是载货托盘。处理包装物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如果按照买方的要求或者由于买方的过失而延迟发货,我方将储存货物,期间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发货准备就绪的通知等同于发货通知。
4.如果买方希望并承担费用,我方将在发货时购买运输保险。
5.在买方认为合理的前提下,我方有权随时进行部分交付和提供部分服务。
VI.验收
1.买方有义务采取验收我方货物时所要求的所有措施。买方如果违反该义务,将负责承担给我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同时我方保留提出进一步赔偿要求的权利。
2.如果买方验收货物延期超过14天,我方将书面设定14天验收宽限期,同时宣布在宽限期结束且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拒绝验收。如果买方在设定的宽限期期间仍未验收,我方有权通过书面声明退出购买合同或者因为未履行义务而要求赔偿。如果买方一直拒绝验收,或者买方很显然即使在提供宽限期的情况下仍然不会付款,则无需设定宽限期。
3.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我方损失的利益,即协定购买价格的10%,除非买方证明给我方造成的损失低于这个要求。此外,我方有权证明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VII.保修
1.买方提出产品缺陷索赔时,必须按照德国商法典第377条依法履行调查和申斥义务。如果买方改动我方的产品,不遵守或不充分遵守我方的运行、安装和维护规定,不使用我方批准的零件或辅料,则我方的质保义务无效,除非买方证明缺陷不是由上述原因造成。此外,此处适用我方的安装说明书和质保条款。
2.如果商品存在由我方负责的缺陷,在排除买方退出合同或降低购买价格权利的情况下,我方有义务进行弥补,除非我方依法有权拒绝弥补。
买方应向我方提供一个适当的弥补期限。弥补可以通过排除缺陷(修正)或供应新产品实现。修正缺陷时,如果不发生由于合同标的所在地点与弥补地点不同而使成本费用增加的情况下,我方将承担必要的成本费用。我方有权按照合理的判断来确定弥补方式。我方采取的每一项弥补措施都在不承认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我方承认产品缺陷。在弥补措施失败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或者宣布退出合同。修正措施在第二次尝试失败后即被视为失败,除非在考虑合同标的性质的情况下进行进一步修正尝试是适当并且对买方来说是合理的。只有当弥补措施失败后,买方才能依法提出缺陷赔偿要求。对于微不足道的缺陷,买方无权要求赔偿或降低购买价格。3.产品交付后,买家按其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在建筑物中并由此而导致该建筑物产生缺陷的情况下,买方的缺陷索赔要求在5年后失效。这一点也适用于买方对赔偿或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的要求,以及由于货物缺陷引起的买方的所有其他权利的损害,但是这一点不适用于买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在我方或我方的履行辅助人蓄意或重大疏忽而导致缺陷的情况。
VIII.责任
1.我方在蓄意或重大疏忽,包括我方的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的蓄意或重大疏忽情况下,以及在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依法承担责任。在重大疏忽情况下,我方的责任局限在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伤害范围内,除非同时存在本条中第1句或第3句中所述的一个例外情况。此外,我方仅遵守德国产品责任法,在我方由于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或者当我方欺骗性隐瞒缺陷,或者我方保证购买货物的性质的情况下,我方才承担责任。对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索赔要求仅局限在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失范围内,除非同时存在本条中第1句或第3句中所述的一个例外情况。
2.无论出于哪种法律依据,前述第1条中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损失索赔要求(特别是与履行并存的赔偿和替代履行的赔偿要求),特别是由于缺陷、由于违反债务关系中的义务或者由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索赔要求。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对无用开支的索赔要求。但是,对供货延期的责任根据本销售和供货条款的第IV点进行确定。
3.对买方不利的举证责任的任何变更都与前述规定无关。
IX.所有权保留
1.交付的货物一直属于我方财产,直至我方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我方对买方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
2.买方允许对交付的货物进行处理或改造(“处理”)。处理为我方进行。但是,如果属于我方的交付货物的价值低于不属于我方的货物和/或处理工作的价值,我方将按照被处理交付货物的价值(发票总金额)与其他被处理货物和/或在处理时处理工作的价值的比例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我方没有按照前述说法获得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我方和买方同意买方按照属于买方的交付货物的价值(发票总金额)与处理时其他被处理货物的价值的比例给予我方新货物的共同所有权。前述条款同样适用于交付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货物发生不可分离的混合或结合的情况。我方在获得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范围内,采取合格经营者应用的谨慎态度为买方保管货物。
3.在交付货物或新货物被出售的情况下,买方在此担保将转售产生的对其客户的要求及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我方,且无需额外的特殊声明。转让适用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差额债权。但是转让仅适用于与我方出具发票中交付货物的价格相对应的金额。转让给我方的债权部分应优先予以满足。
4.如果买方将交付货物或新货物与地产相结合,则买方无需额外的特殊声明,以我方出具发票中交付货物的价格金额转让该结合的报酬债权。
5.在另行通知之前,买方有权收取转让给我方的债权。买方应将支付给转让债权的款项最高以担保债权的数量立即转付给我方。存在合法权益时,特别是在拖欠支付、暂停支付、启动破产程序、提出票据拒绝证书或有切实证据表明买方过度负债或即将破产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撤回买方的收取债权的权限。此外,在事先警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之后,我方可以披露担保让与,使用转让的债权,并要求买方向其客户披露担保让与。
6.在合法权益得到证实的情况下,买方应向我方提供买方对其客户主张权利所必要的信息,并递交必要的文件。
7.在所有权保留期间,买方不允许抵押或让与担保。在发生扣押、没收、其他官方命令或第三方干预时,买方应立即通知我方。交付货物或新货物仅允许在交付货物的价值支付给买方的条件下,在普通业务过程中转售给零售商。买方应与客户达成后者在付款后才获得所有权的协议。
8.如果我方拥有的所有担保权的可变现净值超过担保债权金额10%以上,我方将根据买方的要求释放相应部分的担保权。如果我方拥有的担保的估计价值达到或超过了担保债权价值的150%,则可认为前一句所述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我方有权选择释放不同的担保权。
9.在买方违反义务,特别是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我方有权在不设定期限的条件下要求买方交出交付货物或新货物,以及/或者需要时在设定期限之后退出合同。买方有义务交出货物。除非明确说明,否则对交出交付货物/新货物的要求不构成我方的合同退出声明。
X. 合法场所、法律选择、数据保护
1.供货和支付(包括涉及支票和汇票的诉讼)以及我方和买方之间发生的、由双方订立的购买合同引起的所有纠纷的履行地点和合法场所是我方公司总部。我方有权在买方所在居住地和/或营业场所起诉买方。
2.合同订立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适用的法律确定。涉及可移动产品销售的国际公约和1980年4月1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此不适用。
3.我方与买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执行必须遵守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和电信媒体法(TMG)等法律规定。我方有义务促使我方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和我方雇佣的履行辅助人遵守这些法规。我方特此指明参考我方网站www.hauff-technik.cn/datenschutz.html上发布的最新数据保护声明。
4.无论存在哪些语言版本,仅适用我方德语版一般销售和供货条款。
生效日期:2014年8月